3月16日,平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平武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分别于2021年7月11日晚、2022年3月25日及27日晚,通过拉车门把手寻找忘记上锁的私家车,先后盗窃三两车内包括手机、剃须刀、渔具、高档白酒、手表、篮球等在内的各种物品,总价值共计8000余元。
此外,公安机关还从刘某宿舍、车内查获大量各式各样的小物件,刘某供述均系其用同样的方式所偷,且上述物品并未被刘某使用或变卖销赃,而是被其随意的放在宿舍或自己车内。
平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多次盗窃,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刘某原本在某高速公路项目部工作,每月工资近2万元,但由于感情上遇到了挫折,工地的生活又枯燥乏味,加之自身没有其他兴趣爱好,烦闷的情绪无处发泄。一次偶然的机会,刘某随手拉开了路边车辆的车门,并从车上“拿”了一个小物件。此事让刘某体验到了前所未有的“刺激”,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只要心情不好,便专门赶到平武县城,通过盗窃他人车内物品来寻求心理上的刺激。最终,刘某因这个特殊“癖好”将自己送进了班房。
该案提醒人们,要培养积极健康的兴趣爱好,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保持心理健康,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员,要养成随手锁好车门的习惯,保护好车内财产安全,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平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