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助力执行 拒绝恶意拖延

李红 王竺
2023-03-17


         “法官,我是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我公司已收到贵院转付的案款302万元,还接到了案外人撤回异议之诉的通知,真的太感谢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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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汶川法院在执行陕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足额冻结到被执行人攀枝花某工程有限公司存款账户内资金302万元。款项冻结后,案外人熊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冻结的资金为其所有,其异议经法院审查被驳回后,熊某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至此,本案执行因案外人熊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陷入僵局。


“官司打赢了,判决生效了,申请强制执行后离拿到自己的钱也只差最后一步了,却因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无法继续......”申请人无奈向承办法官诉说。面对申请人的无奈,承办法官也担心被执行人伙同案外人利用法律赋予的救济程序,拖延执行,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在认真分析案情后,承办法官向申请人释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之规定,申请人可向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继续执行保证保险”,提供相应担保后申请继续执行。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继续执行保证保险保单》及相关凭证,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冻结资金。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充分、有效,该案可继续执行,遂立即启动执行扣划措施,将被执行人账户内资金302万元划拨至申请人账户,案件在不足两月时间内得以圆满执结完毕。得知冻结资金已被法院划拨后,案外人熊某撤回执行异议之诉。


据悉,该案系我州首例运用执行保证保险助力执行完毕案件。今后,汶川法院将进一步探索执行+保险模式,防范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汶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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